關于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辦法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辦法
(2016年6月6日平利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6日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力度,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陜西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對下列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一)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
(二)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公共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
(三)鎮級財政決算審計;
(四)公共資金、政府債務、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審計;
(五)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
(六)縣人大常委會要求縣人民政府辦理的審計事項。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
(一)聽取縣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部分縣人大代表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視察,提出視察情況報告,向主任會議和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縣人大財經委每年組織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向主任會議報告;
(四)主任會議聽取縣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整改情況專題報告;
(五)必要時縣人大常委會可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組織專題詢問、質詢或特定問題調查等;
(六)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及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專業力量對審計整改監督工作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評估,供常委會參考;
(七)審計機關相關信息系統應當與縣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網絡聯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按照下列要求落實縣人大常委會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審議意見:
(一)縣人民政府要及時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并將整改工作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范圍;
(二)縣審計部門應督促被審計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查找原因、改進管理、依規糾正、完善制度;
(三)被審計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時整改、應改盡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整改情況。
第五條 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應在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或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后的三個月內,書面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應當與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
(二)縣人大常委會關于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及原因,進一步整改的措施和時限;
(五)被審計單位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長效機制情況;
(六)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七)縣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按下列要求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公共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由縣人民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公共資金、政府債務、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審計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以及縣人大常委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由縣人民政府或被審計單位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時,組成人員可以進行詢問;
(四)縣審計部門移送至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案件線索,查處單位應書面向審計部門通報查處情況,審計部門應將其查處情況納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中。
第八條 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整改問題清單,必須真實、客觀、準確。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后,對審計查出問題沒有依法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縣人民政府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再次整改,并由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縣委報告、“一府一委兩院”通報;未獲通過的,縣人大常委會可再次聽取整改情況的報告,并進行審議和表決,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依據《監督法》啟動問責程序。對審計查出問題“屢審屢犯”,造成違規違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據《陜西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辦法》,提請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及違法的案件線索,審計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