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等五項制度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2019年12月19日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10月26日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市、縣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保障和規范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縣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依法履職,堅持從實際出發,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章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由縣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縣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三)縣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本級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地方政權建設、基層群眾自治等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事關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生態環境建設,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等涉及全縣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部分變更;
(七)縣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九)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決定而報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授予或者撤銷縣級人民滿意單位、人民滿意公務員等榮譽稱號;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縣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一)法律、法規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本縣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三)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五)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重要工作情況;
(八)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物價、食品安全等社會事業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情況;
(九)大額財政資金使用、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大宗土地和礦產資源配置、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重大民生工程實施等重大決策;
(十) 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其變更情況;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及有關重大決策;
(十二)民生實事票決項目實施情況;
(十三)鄉村振興方面的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十四)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十五)監察工作、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司法改革的重要情況,創新社會治理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六)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七)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十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和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項,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
(二) 本縣行政區劃調整情況;
(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訴案件、重大檢察建議;
(四)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提出
第七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或者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實施該事項的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提出。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事關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依法在出臺前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九條 每年縣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根據縣委的決策部署,縣人大代表、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建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縣人民政府事先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意見,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并與有關方面溝通協商后,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議題,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事項議題因特殊情況需要個別調整或者臨時增加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 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重大事項議題、報告應當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經常委會辦公室同意。應當備案的重大事項,應當在有關該事項的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報送常委會辦公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相關決策的參考資料;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等;
(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有關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建議以及協商、協調情況;
(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
第十二條 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和報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
(三)向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并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必要時,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的具體程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縣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及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重大事項提請審議或者報告前,可以對相關工作進行專題調研,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重大事項報告時,應當加強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縣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論證或者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論證、評估、聽證情況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關系改革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并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征求意見。對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情況應當在提交常委會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五章 決定重大事項的執行和監督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就相關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的,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遵照執行,并在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后六個月內報告。
應當向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后十日內將會議審議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規定期內報告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對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督辦,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一)未將重大事項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
(二)未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的;
(三)未向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
(四)不執行縣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 對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報告貫徹實施情況的。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監督程序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情況,應當向縣人大代表通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8年4月7日平利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9日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2年10月26日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思想,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質效,依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中共中央關于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縣人大常委會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少數服從多數,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委會會議的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七日前通知,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程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一年內無特殊情況出席常委會會議少于四次的,主任會議可以建議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縣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鎮人大主席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縣人大代表列席會議,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分組或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由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分組會議由會議確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或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與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均可以向常委會會議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應當于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送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擬訂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h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先交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由主任會議同意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請議案的機關或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或人員應寫出書面報告,提供有關資料和關于議案的說明,并可在常委會會議上為議案作出必要的補充說明。
第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議案的部分代表可到會發表意見。審議結果向提議案的代表團或代表通報。
第十七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提付表決前,提交議案的機關和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表決,交有關機關或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作進一步調查研究,待提出新的情況報告后再繼續審議。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組),由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報告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縣政府組成人員、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必要時,可以對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審議意見??h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貫徹執行決議或審議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對作出的決議或審議意見實施跟蹤監督,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責成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對有關工作報告不滿意時,可責成報告機關重新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應于常委會會議召開的二十日前送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對報告修改后于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送常委會辦公室。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五條 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任免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二十七條 提請任免的機關應提出任免報告,黨委組織部門向人大常委會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有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責成提請任免的機關對審議所提出的問題作進一步了解,并提出報告。
人事任免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結合會議審議的議案、工作報告,對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由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進行視察或者調研活動,做好專題詢問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一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涉及違憲、違法問題,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失誤問題和領導人的失職、瀆職問題。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的全體會議上口頭答復。如果案情比較復雜,一時難以答復的,可以限期答復。
第七章 表 決
第三十四條 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任免案,采用無記名方式投票、舉手方式、按電子表決器或其他方式。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人事任免等工作,本規則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對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和
中省市駐平單位進行民主測評的實施辦法
(2008年2月28日平利縣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7日平利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8年4月9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9年6月20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22年10月26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和省市駐平單位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監督法、監察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主測評是指縣人大代表對“一府一委兩院”國家機關部門、中央和省市駐平行政、企事業單位進行民主測評評價的制度。民主測評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測評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測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條 測評范圍
(一)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二)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三)中央和省市駐平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
(四)每年參加測評的具體單位根據機構變化增減。
第四條 測評內容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貫徹落實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情況,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三)執行和服務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完成和社會公論情況。
第五條 測評方法
(一)測評由縣人大代表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兩個層次進行無記名測評投票??h人大代表投票每年年終前成立縣人大常委會測評工作領導小組以鎮為單位組織進行投票,由鎮人大主席團負責召集??h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投票每年年終前由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投票。
(二)測評票分三項內容,每項內容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格次,測評時分別在三項內容相應的格次內劃“√”。
(三)測評投票完畢后當場密封。由縣人大常委會成立
的計票工作組負責計票匯總。按累計滿意票多少排序;滿意票相同按基本滿意票多少排序;基本滿意票相同則按不滿意票多少排序,不滿意票多的排后;各項票數相同則排序相同。累計滿意票達到占總票數的90%(含90%)以上確定為滿意單位;累計滿意票達到總票數的90%-65%(含65%)之間為基本滿意單位;累計滿意票低于65%(不含65%)的為不滿意單位。
第六條 被測評單位每年應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向縣人大代表匯報工作,通報情況,接受監督。
第七條 測評結果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并作出決定。
第八條 測評結果運用
(一)測評結果報告縣委,通報“一府一委兩院”并向
社會公告。測評結果納入全縣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
(二)對測評處于滿意的縣級國家機關單位前八位,中省市駐平單位前兩位,授予年度“人民滿意單位”榮譽稱號,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表彰。如果滿意的縣級國家機關單位不足八位、中央和省市駐平單位不足兩位,則按照不足的個數進行表彰。
(三)擬授予“人民滿意單位”的縣級國家機關測評結果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若單位或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出現一票否決或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且在處分期內的,不得授予“人民滿意單位”榮譽稱號。
(四)對測評處于基本滿意末位和不滿意的機關單位,在測評結果公告后的3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進行整改?;緷M意末位和不滿意機關單位的整改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向縣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五)連續兩年被測評為不滿意的機關單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同一人且屬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縣人大常委會視情啟動人事免職案。
對中央和省市駐平單位的測評結果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自修正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測評單位名單
1、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27個)
政府組成部門:政府辦、發改局、教科局、經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審計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統計局、文旅局、衛健局、市監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局、醫保局、鄉村振興局、行政審批服務局、信訪局、林業局
直屬事業單位:招商服務中心
2、國家機關(3個)
國家機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3、中央和省市駐平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20個)
中央和省市駐平行政單位: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平利分局、人行、氣象局、煙草局
企事業單位:農商銀行、農行、新華書店、供電公司、電信公司、郵政公司、公路段、養老經辦中心、財險公司、人險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網絡公司、郵儲銀行、長安銀行
附件4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
“一府一委兩院”工作人員中評選人民滿意公務員的實施辦法
(2010年6月24日平利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13日平利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8年4月9日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26日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為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任后監督(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滿意公務員”評選范圍
(一)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四)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二條 “人民滿意公務員”評選條件
(一)認真學習貫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模范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憲法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高質量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依法報告重大事項,認真實施民生實事票決項目,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三)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本部門和本職崗位工作成效顯著,為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四)作風優良,求真務實,清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
第三條 “人民滿意公務員”評選方法
(一)評選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二)評選由縣人大代表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兩個層次進行無記名評選投票??h人大代表投票每年年終前成立縣人大常委會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以鎮為單位組織進行投票,由鎮人大主席團負責召集??h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投票每年年終前由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投票。
(三)評選票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格次,評選時在相應格次內劃“√”。
(四)評選投票完畢后當場密封。由縣人大常委會成立
的計票工作組負責計票匯總。以得滿意票多少排序,滿意票相同按基本滿意票排序,其它依次類推。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四類分別取前7名、1名、1名、1名作為人民滿意公務員表彰人選,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作出決定,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表彰,授予“人民滿意公務員”榮譽稱號。
第四條 評選中不滿意票超過評選票總票數20%的參評對象,縣人大常委會責令其限期自查整改。
第五條 擬授予“人民滿意公務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選結果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評選結果報告縣委,通報“一府一委兩院”,作為縣人大常委會評價任職人員履職情況和任前審查的參考依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授予“人民滿意公務員”榮譽稱號:
(一)受到法律追究的;
(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
(三)民主測評處于后10位的國家機關部門;
(四)其他有損公務員形象的不當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自修訂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附件5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履職評議辦法
(2015年10月28日平利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2年10月26日平利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任命人員的監督(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履職評議的對象包括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及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下簡稱履職人員)。
第三條 履職人員在每屆任期內至少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其中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及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履職報告安排在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其他履職人員可安排書面報告履職情況。
第四條 履職評議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領導下進行,縣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按照被評議對象職責分工對口承辦履職評議具體工作。
第五條 履職評議工作由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履職評議工作計劃,提交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后,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并在開展履職評議前一個月通知履職人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六條 履職評議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依法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三)辦理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建議情況;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七條 履職評議工作分五個環節進行:
(一)履職人員準備履職報告;
(二)主任會議確定的相關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牽頭組織視察了解履職人員履職情況;
(三)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履職報告,并進行評議;
(四)反饋評議意見;
(五)履職人員進行整改。
第八條 履職報告應于縣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送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h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于縣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日前將履職報告分送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工作機構及辦事機構。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履職人員履職報告前,由主任會議確定的相關對口聯系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牽頭組織部分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履職人員分管或所在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和有關服務對象單位進行視察。視察采取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了解相關情況,并形成視察報告。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履職報告后進行評議??h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評議履職情況時應當做到:
(一)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二)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肯定成績,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蓋問題;
(三)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履職人員的履職情況以票決的方式進行測評。凡滿意票數達參評人員總數90%及以上(含90%)的為滿意,65%至90%(含65%)為基本滿意,低于65%(不含65%)的為不滿意。測評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二條 履職評議結束后,由縣人大常委會對口承辦的相關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負責整理匯總評議意見,形成書面綜合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后,連同視察報告反饋履職人員及有關機關單位,并報送縣委。
第十三條 履職人員應根據評議意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認真進行整改,半年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整改結果。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履職人員應當限期整改,在三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修訂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