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干部請銷假制度
平利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干部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人大機關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外出報告和請銷假按縣委規定執行,報請縣委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 機關干部須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辦公室對干部日常出勤、請銷假、下鄉、外出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 經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因公參加省市縣舉辦的工作會議、學習培訓、外出考察、視察、執法檢查、調研、下鄉等公務活動,出發前應向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辦公室報備。臨時性公務外出需離開單位一天以內的,向委室主任和辦公室報備外出去向和工作內容。
第四條 機關干部因事因病需請假,應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不得擅自離崗。
1、縣人大常委會各委室主任請假兩天以內(含兩天)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批準;超過兩天由分管副主任簽署意見,報常委會主任批準。
2、常委會各委室其他人員請假兩天以內(含兩天)由各委(室)主任批準;超過兩天不滿五天由各委(室)主任簽署意見,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批準;超過五天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簽署意見,報常委會主任批準。
3、機關干部職工請假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填報請假單,經批準簽字后,報辦公室備案,假滿后及時銷假。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請假,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本人應及時銷假。
4、因病請假,須持醫療單位相關證明。請長期病假、事假的按省市縣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 干部職工探親、結婚、產假、公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凡不履行外出報告和請銷假手續,擅離職守的干部職工,視其情況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