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聯席會議制度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聯席會議制度
(2014年8月26日平利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2年10月20日平利縣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與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聯系,切實抓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共中央關于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聯席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縣人民政府縣長、常務副縣長或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參加,互通情況,協調工作,研究商討有關工作落實事項。
第三條 聯席會議議程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商“一府一委兩院”辦公室后提出意見,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確定。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一府一委兩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工作機構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會議。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主要研究、商討以下事項: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文件材料、后勤保障等有關籌備工作事項。
(二)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意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縣人大代表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一府一委兩院”擬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向常委會報告的有關事項。
(四)通報“一府一委兩院”年度工作,通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審計整改、重點項目建設、民生實施票決項目、鄉村振興等專項工作。
(五)對縣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所提出的重要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安排;對在視察、調研過程中了解到的群眾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心、關注的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協調、落實。
(六)需要互相溝通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聯席會議商定事項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會議紀要印發。
第七條 聯席會議的籌備、協調、聯絡工作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牽頭,“一府一委兩院”辦公室配合組織落實。
第八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