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度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重要思想、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主任會議議事效率,依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中共中央關于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平利縣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常委會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縣委、“一府一委兩院”領導、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議題和召開時間由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確定,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由人大辦公室負責提前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職能分工分別由各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室準備。
第六條 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決定常委會會議日程、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確定常委會會議列席會議人員。
2.討論提出常委會工作報告草案、年度工作要點草案和階段性重點工作。
3.研究確定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和代表選舉工作建議方案。
4.對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決定交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辦理,并聽取辦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5.討論有關工作報告、決議、決定、審議意見、規范性文件、質詢案以及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6.討論決定提請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7.聽取“一府一委兩院”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8.聽取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執法檢查、工作視察、評議測評及機關建設等有關重要事項。
9.向常委會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建議。
10.在常委會閉會期間,許可對縣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出報告,予以追認。
11.討論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并提出處理意見。
12.討論省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重要事項和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報告的有關重要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13.處理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需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的事項,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時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一府一委兩院”需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的事項,應事先征求常委會相關機構及分管副主任的意見,然后由常委會相關機構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八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必須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九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條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