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2019年8月28日在平利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陜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分工負責、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縣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文件和縣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文件;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文件。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政府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規章文本、法律依據與說明;
(四)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決定、說明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等。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其說明等有關材料。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件一報。每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