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中省市駐平單位進行民主測評的實施辦法
平利縣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對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中省市
駐平單位進行民主測評的實施辦法
(2008年2月28日平利縣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7日平利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8年4月9平利縣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9年6月20平利縣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中省市駐平單位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評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測評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測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條 測評范圍
(一)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二)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三)中省市駐平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
(四)每年參加測評的具體單位根據機構變化增減。
第四條 測評內容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貫徹落實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情況,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三)執行和服務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完成和社會公論情況。